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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管托管银行如何避免成为平台的背书.源泉

来源:潮州手机网 时间:2021.03.05

存管托管,银行如何避免成为P2P平台的背书?

存管,还是托管,一直是P2P贷圈里一团剪不断理还乱的线团。但无论是存管还是托管,形式上都是为了实现P2P平台与客户资金(包括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物理隔离,防止平台搞“资金池”、做自融业务,防止客户资金被平台挪用。换言之,是p2p平台自证清白、避免“瓜田李下”之嫌的行业惯例。

存管与托管,形似而神非。

存管与托管,虽一字之差,但背后是与义务的区别,也是平台与客户资金真隔离还是假隔离的分界。一般地,资金存管是指P2P贷平台将客户交易资金或平台备付金、风险金等存放于第三方机构账户,如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类似于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习惯上往往混同于第三方托管)。

在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机构实际上并不承担监督资金流向的义务,P2P平台也未真正与客户资金隔离,平台可以随时从第三方提取这些资金;而资金托管是指投资人与借款人均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银行按照指令做资金划转,整个过程投资人都能看到自己资金的准确去向,平台绝无接触借贷资金的可能。

两者最根本的区别表现在,托管需要银行对资金账户进行监控,并定期出具报告

,以证实资金用途是专项用于保障投资者投资本息,并定期向大众公开余额;而存管仅仅是开一个定期存款账户而已。

尽管在实践中,存管与托管往往被混淆、混用,但监管者不这么看。从此前监管部门提出P2P机构“十大监管原则”、要求“贷款人和投资人的资金要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看,资金托管与存管的区别显而易见。

此“存管”已非彼“存管”

7月18日,被业内外称作互联“基本法”的《关于促进互联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挟清理场外配资之风雷,赫然面世。长期以来令P2P行业大佬们难以入寝的“靴子”貌似落地,实则“悬念”多多,其中关于平台资金存管的规定,更增添了业内外的困惑。原指望监管能释疑解惑,不曾想,“才下眉头,却上心头”。

《关于促进互联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与此前的“十大监管原则”对比,人们赫然发现监管的脸色有了微妙的变化,“托管”变成了“存管”,但此“存管”已非彼“存管”。在这里,“存管”实际上被赋予了“托管”的内涵,即需承担对客户资金监督管理的。

存管还是托管?对于一这微妙变化,各界解读不一,也多了诸多的猜测。P2P平台、第三方支付以及被钦点为资金存管机构的银行各抱春秋,各自在《意见》的字里行间寻找自己的释义。

最纠结的当属第三方支付机构:它们或许并不在意“存管”与“托管”的差异,更在意的是,自己的“奶酪”不仅仅要被别人动了,而且可能要被银行完全拿走。在此之前,P2P资金的托管业务几乎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留地。

但也有机构很淡定。汇付天下坚持认为“存管”与“托管”是有区别的。认为其一直以来只是为P2P平台提供账户系统托管模式,从未做过资金存管,资金存管全部都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汇付天下主要是提供“账户系统+支付服务”, 汇付实际上是和银行共同为P2P平台服务。因此,P2P平台资金存管新规并不对其构成威胁。不知道,这是真误解呢,还是故作镇定?

石景山法院院长王忠华告诉笔者相信,《意见》在“存管”与“托管”二词上的切换,绝非不经意的纰漏,或许是一种技巧吧,或许有更深的意味隐含在那句“除另有规定外”也未可知。

存管与托管,终究是一种背书

且按下存管与托管在概念上的纠缠和实践中的歧义。就其行为本身而言,除了为平台满足“监管红线”的要求外,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平台的增信。对于投资者而言,恐怕弄不清、也无意去深究资金存管与托管的区别。

因为,无论是存管也好,托管也好,从投资者的角度看,都是对借款人的“隐性”背书,——尽管这种背书逻辑上并不成立,但厌恶损失是人之本性,一旦出现风险,投资人会把前事忘得一干二净,而把拿回本金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情,国人的凝聚力、团队精神在这种时刻往往能发挥到极致,抱团取暖,结群而诉,无往而不胜。这就是“群体事件”的魅力!“群体事件”铸造了刚性兑付。其实,刚性兑付的发生,并非完全的无理取闹。被“刚兑”的一方总存在或多或少的软肋。

因此,无论是平台提供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还是以平台自身的风险保证(准备)金担保,抑或第三方托管,都是现行P2P平台向投资人提供的一种背书。尽管平台以自身提供担保的做法触碰了“监管红线”,但这恰恰是投资人敢于、愿意将资金冒险涉足P2P平台的基础。

试想,在中国现有的信用体系和状况下,如果没有平台信用做背书,P2P在中国的发展势必失去根基。试想,如果P2P平台仅仅履行信息的搜集、发布,如实提供平台所面对的借款群体信用(这一群体的资信状况显然要低于银行贷款客户N个等级),借款人的资信怎能入投资人之眼?如果平台对借款人信息做不实披露、甚至有意美化包装,则出了问题,投资人自然也要向平台问责,其结果何异于背书?去担保化无疑是还P2P贷以本原、推动P2P行业稳健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在当下的社会诚信环境下,如果完全没有担保,风险全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的模式恐怕很难走远。

所以,平台在哪里,背书就在哪里。而第三方存管或托管也难免成为平台“隐性”的背书、追加的背书,背靠中国平安的陆金所、背靠民生银行的人人贷莫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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