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探视病人新规须尊重民间法吗
此外蒙托利沃也谈到了自己的右脚踝伤势 为加强医院管理,一些地方陆续制定了有关医院探视的规定。江苏省卫生厅最近印发《关于加强医院探视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探视者到医院探视病人,应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且必须是每天下午 点至晚上9点之间,每次探视不超过1小时。此规定一出,即引起了社会广泛争议。(6月11日人民)
笔者相信,上述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病人切身利益,维护医院的良好医疗秩序,为医务人员和患者创造良好的工作休息环境。但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引起了社会争议与公众质疑。这与探视规定涉及人们切身利益有关,也与其有关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未顾及普遍存在于各地的民间习俗、风土人情有很大关系。
我国现行立法,按法律等级高低的位阶排列,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法律范畴以外,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社团组织、人民团体等还可根据自身职权需要,制定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上述《规定》即属于政府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其中要求探视者出示居民身份证,额外增加了公民的法定义务,超越了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因为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事项;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是否出示居民身份证即属于 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显然,要求探视者出示身份证,不属于法定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的情形。而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公民到医院探视病人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医院也仅是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并非执法主体,不具备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主体资格。可见,要求探视者出示居民身份证属于越权设定公民义务,于法无据。
而 限时探视 限定下午 点至晚上9点之间,意味着亲友上午到医院探视病人将被拒,这是对长期以来存在于传统乡土社会的民间 不成文法 习惯法 的漠视。在我国很多地方,包括江苏省内,广泛流行并运用着这样一种口耳相传的不成文规则或者行动中的规则,也即民间习惯和风俗: 不得于下午探视病人 。民俗心理中,上午意味着阳气旺盛,生机蓬勃,下午则意味着 夕阳西下 ,对病人而言很不吉利,此时探视病人无疑是对其不尊重,还加重病人的心理负担,不利于病人康复。这条不成文规则本身表达的是一种义务性的命令,即对所有欲探视病人的人而言是一种义务性的约束,也隐含着病人及其家属有权婉拒、甚至公开拒绝探视者于下午看望病人的要求。这样一条简单的规则,既设定了欲探视者的习惯义务,也设定了被探视者的习惯权利,实质是民间法意义上的习惯法。行政机关在制定实施一地的规范性文件时,不应忽视一地的 民间法 和 习惯法 。
法律不过人情常理。在一项法律、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过程中,无不重视遵循民间风土人情和公序良俗,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民间习俗,相对于官方制定的 国家法 、 官方法 和写在书面文本上的 制定法 、 成文法 而言,是默守于社会公众心目中的 民间法 、 习惯法 ,甚至比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官方法、成文法更具权威性、约束力和执行力。法律、政策、规范性文件只有尊重并建基于 民间法 、 习惯法 的基础上,做到情、理、法有机统一、和谐交融,才能赢得社会公信,才能具有长远的生命力、执行力。正如西方法谚所云: 法治是良法之治 ,即不但要制定法律并使法律获得普遍服从,更要保证这种法律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良法与守法的结合,才能有效推进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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