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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能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拳

来源:潮州手机网 时间:2020.05.07

无效合同能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在实践中,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备三要素,即主体适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法。如果缺少生效要件的,则合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也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那末无效合同能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浏览完以下找法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无效合同能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获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情势:

(1)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根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

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获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形式。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当损害赔偿。此种损害赔偿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伤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错误。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错误行动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当相应的,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错误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缘由,则前者大于后者;此所谓错误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外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应大于过失一方的。

因合同无效或被撤消,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外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是基于缔约过失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由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产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歹意串通,伤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歹意串通伤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所获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获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2、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以讹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毛病的意思表示。因讹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讹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伤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伤害为威胁,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率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伤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行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歹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动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联、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动和行动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共同实行该种合同行动。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伤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伤害。法律其实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取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歹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依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依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获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行合法的行动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行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背法律的。但是这个情势并不是当事人所要到达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情势,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这种藏匿行动,应当辨别其外在情势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行的合同行动的效力。

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以下要件:

(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所制止的;

(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伤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3、无效合同保证人的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应否承当,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因合同无效,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自应随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依据合同所生的保证义务自然消灭,保证人是否应承当,要看其对合同无效及损失的形成有没有过错。

1、保证人明知合同无效而予以保证的,应承担

,其范围,以被保证人所承当之为限。

2、保证人不知合同无效,如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其被保证人的原则,那末保证人仍须承当。如其被保证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原因,保证人不承担。如保证人在合同中已经声明合同无效自己不承当的,也不承当。

以上就是找法为您整理的最新无效合同能产生哪些法律后果的相关内容。综上,当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错误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到的损失,双方都有错误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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