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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征收及补偿管理计划

来源:潮州手机网 时间:2021.11.29

云南省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征收及补偿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征收及补偿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民政厅)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规范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的征收管理,根据《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有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于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下达安置计划的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转移安置金后,相应调减当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第三条 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的征收标准,按年度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任务数计算,每少安置一个退役士兵,一次性缴纳5万元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

第四条 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的征收

(一)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委托银行代收。经批准实施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由下达安置计划的人民政府按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任务数,计算应缴纳的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

,并填发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委托收款凭证)(代收据),交下达计划部门所对应的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代收银行,将应缴纳的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直接托收到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专户。委托银行收款的有关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同城特约收款”银行结算方式的通知》(昆银发[1999]652号) 执行。

中央单位缴纳的转移安置金缴人云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省属和地、州、市属单位缴纳的转移交安置金缴人地、州、市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他单位缴纳的转移安置金缴入县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

(二)对经批准同意实施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转移安置金的,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不交部分按日加收5% 的滞纳金。

(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从本单位自有经费中列支,属于财政拨款的单位财政不增加拨款。企业缴纳的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列入企业管理(经营)费用。

第五条 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的使用及管理

(一)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及利息、滞纳金均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款专用、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使用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由各级政府或政府安置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拨款,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支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偿;

2、超计划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的经济补助;

3、退役士兵的培训,生活补助等。

补偿标准在安置保障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区分义务兵和士官,由下达安置计划的人民政府确定。

(三)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各级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的清算、催缴及补偿费用的支付工作。

(四)财政部门核拨的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纳入安置部门财务基本帐户单独设帐核算。各级政府安置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的收支管理及预决算编报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安置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预决算逐级进行汇总,分别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安置部门除向省财政报送省本级预决算外,还必须报送全省汇总的预决算报表。

(五)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省财政厅《关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综[1998]25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综[1999]27号)执行。

(六)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政府安置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和挪用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

第六条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省财政厅、民政厅备案。

第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省财政厅、民政厅负责解释。

得病也许和平时不注意身体健康有关。现在手术后还是略微感到牙疼。不知道这次手术后能不能真正好起来……感谢关心和帮助我的每个人!”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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