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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近日下发

来源:潮州手机网 时间:2020.04.22

《关于规范整顿 现金贷 业务的通知》近日下发,一直受到广泛关注的现金贷监管政策终于落地。专家指出,此次出台的现金贷监管政策,对现金贷行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把脉很准,条条击中要害。对于行业内的从业机构来说,这次真的是 狼来了 ,九成现金贷公司或将面临转型。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整顿 现金贷 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直受到广泛关注的现金贷监管政策终于落地。

《通知》确立了开展 现金贷 业务的基本原则,并对网络小额贷款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 现金贷 业务的整顿和规范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网贷整治办及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作出进一步细致规定,下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网络小贷审批权限、网络小贷经营资质、综合实际利率、贷款范围等多方面作出重点规定。

近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法学博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委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争议解决研究会副主任张静。

在张静看来,此次出台的现金贷监管政策,与以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相比,对现金贷行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把脉很准,条条击中要害,对于行业内的从业机构来说,这次真的是 狼来了 。

九成现金贷公司

或将面临转型

2014年9月,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国务院总理 首次提出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的号召,被称为 双创 。2015年6月4日,在 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决定鼓励地方设立创业基金,对双创空间等办公用房、网络等给予优惠。创新投贷联动、股权众筹等融资方式。

近两三年内流行的现金贷业务正属于创新金融的范畴。我国法律对现金贷业务也早有相关规定,例如,央行、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银监会等十部委于2015年7月18日联合对外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以及很多地方性法规中,都有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执业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有明确要求。 张静说。

尽管如此,张静告诉记者,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之时,政府支持、鼓励 双创 发展,因此监管部门对我国创新金融的监管并不十分严格。很多公司抓住这个监管套利的机会,非法开展现金贷业务,行业中普遍存在超高利率、暴力催收、买卖个人信息等不良行为。

在大众消费需求普遍升级、高利润的诱惑下,现金贷机构数量呈现大幅增长,由2015年最初的几家至2017年上半年迅速扩展到了几千家,准入门槛比较低。

对此,《通知》明确,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同时还规定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张静认为,监管部门把申请小额贷款业务资质的通道暂时关闭,正是要对存量现金贷业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改、消化。 当前市场上绝大部分现金贷公司的资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这次的监管政策出台后,只要执行的力度够强,没有小贷资质的公司就会被直接关停借贷业务,那么90%的现金贷公司就要面临转型。

《方案》中亦明确工作目标,即通过本次专项整治,严格网络小额贷款资质审批,规范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网络小额贷款的机构,将对网络小贷公司的发起股东资质、借款人来源、互联网场景等方面的经营资质严格进行审查。

防控潜在金融风险

此次《通知》提出,要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 现金贷 业务,命令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也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通知》还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 现金贷 校园贷 首付贷 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对此,张静表示,实践中,银行跟现金贷公司的合作多是通过信托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将资金渗透到现金贷机构中去。

这也是监管部门对现金贷行业的真实情况摸得很准的一点。这样的规定是要控制现金贷的资金来源,避免过多的银行资金进入现金贷行业,以免行业发展过热。因为一旦现金贷行业出问题,也会影响到传统金融体系,这是双向的传导机制。 张静分析道。

另一方面,《通知》明确,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 首付贷 、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张静认为这是非常必要的,是对金融风险的防控。

事实上,在过去两年间,监管部门一直重申禁止提供 首付贷 ,但实践中, 首付贷 零首付 等现象在房地产市场一直存在。

张静介绍,传统银行办理房贷业务时,监管部门对其的合规审查一直比较严格。在政府一再强调下,传统银行的违规行为比较少。但创新金融开始发展后,很多平台意识到房贷市场需求量大,风险低,开始办理传统银行一般不再触及的首付贷业务,降低了房地产行业监管政策的实际效果。

购房的首付款必须由买房人个人资金支付,但首付贷的出现突破了这个规定。我国一直存在普通民众的专业炒房团,只要房价上涨后价格的差额能够覆盖掉他们的贷款成本,他们就会不停地去炒房,而且很多是通过首付贷加杠杆的形式购房。这就容易引起房地产市场的过热。 张静说, 所以此次对首付贷的禁止性规定,也是国家在房地产行业的监管政策在金融行业的重申,防止房地产行业过热,杠杆过高。

各类机构要 了解你的客户

对于现金贷机构和客户双方的借贷安全,此次《通知》提出各类机构应当遵守 了解你的客户 原则,要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使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

张静认为,这是一条有助于保护现金贷平台和客户双方的规定。 要求平台在借贷之前对客户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进行全面持续评估,这可以有效降低坏账率。对于现金贷客户来说,避免一些没有还款来源的人因现金贷而陷于更为困苦的境地。

但是,在实践中落实这一原则,张静表示目前并不太容易。因为现金贷的一大特点就是信用贷,没有任何物权和第三方担保。这需要国家有完善的信用体系,而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尚在建设当中,还有很大一部分人群未能纳入央行征信体系中。

若要落实,就需要现金贷平台自己尽可能去多方查询、比对、验证客户相关的信息。一方面,对平台来说能不能与官方机构的数据有效对接还有待观察;另一方面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十分重要。

对此,《通知》明确规定各机构有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义务,不得以 大数据 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但对于哪些信息是平台可以收集和使用的,没有明确规定。而现金贷平台本就普遍存在买卖、互换客户信息的情况,肯定也是下一步监管部门重点清理整顿的内容之一。 张静说,在此原则基础之上,《通知》还要求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并审慎确定贷款的冷静期要求。

关于展期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过度借贷、反复多次借贷、还款总额滚雪球般增长,甚至有机构为使客户支付巨额罚息而诱导客户不断滚动借贷等情形,防止借款人因此陷入巨大的债务危机而做出的保护借款人的规定。《通知》中同时明确禁止暴力催收行为。还有关于冷静期的规定,就是给借款人一个反悔的机会。这也都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的规定。 张静说。

但她也表示,此次《通知》没有对冷静期的期限作出明确要求,这是因为每个借贷人贷款期限不同,客观上也无法统一规定。这就需要现金贷机构与借款人双方通过约定予以明确。现金贷业务本身就具有期限短的特点,所以冷静期期限的设置和发放贷款的时间需要匹配,需要现金贷平台进行合理把握,以免出现借款人在用款需求满足后,又在冷静期内撤销贷款的道德风险发生。

我认为,现金贷平台可以根据借款期限和借款人约定一个合理的、双方都能接受的冷静期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先不发放贷款给借款人,冷静期之后,借款人确定不撤销合同,就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发放贷款,这是对双方都比较合理的方式。 张静说。

除此之外,张静表示,《通知》中关于现金贷业务不能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年利率24%和 6%的监管红线,以及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规定,会把一部分真正有贷款需求的人关在门外,比如应届毕业生、低收入群体和老年群体等。

关掉这些人的现金贷通道,同时他们无法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到贷款,政府的福利政策又不到位,在切实需求下,他们必然还会走向线下高利贷机构。而线上的借贷行为,监管部门通过技术手段还能追踪到且成本较低,线下高利贷相对就比较难监管,监管的成本也很高。

高利贷的存在,根本上说恰是低信用群体借贷市场供需不平衡造成的。因此,我认为政府应该正视借贷市场提供信用贷款机构高成本、高风险的特点,根据借贷市场普遍利润率及信用贷款机构成本,综合确定它们的贷款年利率上限。 张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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