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绵安别给犯错者依法避责的机会
邓绵安:别给犯错者“依法避责”的机会
福建省周宁县一位在上海经商的人大代表涉嫌醉驾,上海警方就此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未获对方许可。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轩然大波。(人民11月27日) 8月12日,张裕明涉嫌酒后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并极不配合民警执法,在对其进行强制抽血过程中,张裕明使用各种方式拖延抽血时间,并有推搡辱骂执法民警的严重行为。交警将其血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了醉酒状态,松江公安分局在给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的函件中提请贵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张裕明予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人大常委会却未获通过,也就是说公安局不能逮捕该违法的人大代表。 公安局向人大报告是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的规定。该条文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这导致了肇事者张裕明已经被释放。 笔者不知道制定这个法律条文的背景是什么,但是在现在,它已然成为了某些犯错人大代表的合法的“护身符”。在关于对张裕明事件的表决出现这样的结果,一方面是个别委员与张裕明代表熟悉,掺杂了感情因素,另一方面,一些委员法律意识不强,没能正确履职。就是因为有这样的缺陷在,才给力某些“人大代表”提供犯罪的空间。而人大代表利用此条款作为保护伞已经不是第一次,有的人大代表向民间借贷后跑路,因其身份公安机关无法对其骗贷行为进行追究。所以对法律出现这样巨大的漏洞,我国司法的制定者们必须引起重视,避免因为漏洞而引起群众对人民代表这个群体的不满。 作者:邓绵安
: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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