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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取手机转移账户资金是否构成抢劫罪永恒

来源:潮州手机网 时间:2021.08.24

日常生活中,通过使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移动络支付和消费的情形已非常普遍,相关的涉第三方支付平台犯罪也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抢劫他人后,实施的转移他人内支付宝、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内资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其他犯罪,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来判断这类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他要把生命的最后时光献给电影事业。可惜一语成谶 第一,如果行为人抢劫被害人后,又以暴力、威胁和其他强制手段获取被害人开机密码和、支付宝密码,并当场实施了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

第二,如果行为人抢劫被害人后通过自行破译被害人密码和、支付宝密码占有被害人资金的,可分为两种情况来判断。第一种情况,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意图获取以及、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其破译被害人支付密码并非法转移的资金应计算为抢劫数额。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项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因而,内装载的、支付宝如同信用卡的功能一样可以消费,并且规定了抢劫财物也可以通过“转账或者电子支付、银行等支付平台支付”,因而应以其实际获取的数额认定抢劫数额。第二种情况,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非法占有、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则不能将转移支付平台内的资金计算为抢劫数额。理由在于:行为人抢劫后如果不去破解和支付宝账号密码,就不会给账号所有人带来财产损失,其破解密码进而转移资金的行为,才是行为的危害性之关键所在,因而不能视为是抢劫行为的“后续行为”进而作整体评价;此外,在一般人的观念中,内装载的、支付宝软件并非像信用卡一样是可以刷卡消费的工具,抢劫他人并不意味着抢劫了装载的支付软件内的财物,支付平台的财产属性并非像信用卡一样为人们的观念所熟知。

第三,关于冒用他人身份操作、支付宝账户进而非法转移账户资金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型犯罪还是诈骗型犯罪,也需要考虑其占有及、支付宝账户的手段的影响。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通过抢劫、诈骗或盗窃等手段并获取了被害人和、支付宝账户密码,对其非法转移被害人账户资金的行为可依犯罪手段直接定罪。如果行为人拾得他人或者在被允许使用的情况下,通过破解密码、修改密码的方式非法转移财物的,其行为特征是冒用被害人身份请求、支付宝账户平台转移资金,因而账户平台是被骗人,表现的结果则是被害人账户资金的损失,由于行为人获得的资金是在账户平台被欺骗的情况下交付的,符合三角诈骗中被骗人和被害人不属于同一人的特征,因而构成诈骗型犯罪。

综上,笔者认为,只有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出发,在行为人同时针对和内、支付宝账户内资金进行劫取的情况下,才能将非法占有的、支付宝账户内资金计算为抢劫数额,否则,应将事后单独实施的非法占有、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行为另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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