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高中择校生严控人数收择交费勿需缴学费容易
公办高中择校生严控人数 收择交费勿需缴学费
从2009年秋季起,民办高中必须达到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校舍、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独立的教育教学(简称“四独立”)。今天,湖南省教育厅专门下发了《进一步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办学的通知》,对民办高中的办学和公办高中招生等问题作出了硬性规定,达不到要求的民办高中,将从2009年秋季起停止招生或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公办教师要回原校任教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排斥、分流民办高中学生。在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任教的公办教师,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回公办学校任教,亦可根据教师本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办教师转民办学校教师的相关手续,受聘于民办高中;公办普通高中自行安排到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任教的公办教师,应回原公办学校任教,亦可按照本人意愿继续留在民办高中任教,但必须按照规定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公办教师转民办学校教师相关手续。
“择校生”要公布收费标准
据了解,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执行招收“择校生”政策。但要将招生资格、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及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招收择校生的比例,省级示范性高中严格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市级示范性高中严格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20%以下。招收“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控制在低于同层次公办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择校生”收费标准将限制在省核定最高标准以内,收取择校费的学生不需再缴学费。
不得接受非示范性高中学生转学
三湘都市报3月9日讯 近日,省教育厅对全省2003年公布的《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简称《新办法》),对学生在入学、转学、休学、升级等方面作出了硬性规定。
〖入学〗不得招收普高复读生
《新办法》规定,不得招收普通高中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不得少于12个班,独立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完全中学(含初中)、独立高中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班额不得超过55人。
〖转学〗普高不得接收中专职高生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示范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示范性高中学生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或毕业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休学〗请假超三分之一劝休学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或单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的,应劝其休学,休学期为一年。
指出现在不少制片方虚报成本 〖毕业〗综合素质合格拿毕业证
从今年开始全省将实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这将是学生能否毕业的主要标准。
学生只有在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的才能拿到毕业证书。而以前拿毕业证则要求参加高中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考查科目合格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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