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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监督应引入专家辅助人员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笔者调查发现,强制医疗程序在实施过程中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检察人员对相关鉴定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强制医疗程序是否启动,要看被申请人是否为不负刑事的精神病人,但对精神病人的鉴定需要极强的专业知识,而且对被申请人诉讼能力的鉴定将影响着其供述的效力及参加庭审活动的能力。检察人员对此往往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有效地作出判断。二是被害人一方的权利急需充分保障。比如,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被害人一方对强制医疗决定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但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能否参与强制医疗程序等具体问题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导致强制医疗程序决定的过程缺乏对抗性。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检察机关应当引入专家辅助人员,提高法律监督效果。比如,可以由无利害关系的专家证人独立地对鉴定意见进行分析论证,或者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者聘用专家顾问团,辅助检察人员对相关专业知识领域的问题进行审查、评估。检察人员通过充分听取专家证人证言和辅助专业人员的审查、评估意见,结合鉴定意见或出庭鉴定人的证言,可以更为准确地发表监督意见。在监督手段上,可采取加强办案人员与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等方式做好配合工作,在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常设监督人员,进行逐案跟踪监督、定期抽查,以保障监督的常态化,提高监督效果。
其次,应当明确允许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全程参与庭审过程,就精神病鉴定意见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如果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缺乏被害人一方的参与,程序的透明性将大为降低,其利益诉求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容易引发被害人一方的不信任,以致出现信访问题。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一方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但这毕竟是事后的救济。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也就是说,在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当然包括精神病鉴定意见,被害人一方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因而,在与此性质类似的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害人一方也应当享有此种权利。对于被害人一方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法庭应当如实记录。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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